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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港區舊莊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有關教育部函釋學校教師於公傷假期間取得較高學歷得否改敘薪級疑義一案。

{{ $t('FEZ001') }} P221719045

{{ $t('FEZ002') }} 人事主任|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第6款)六、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
 
次查教育部86年6月7日台(86)人(一)字第86049910號函釋:「查有關現職教師因留職停薪或帶職帶薪繼續進修,於取得較高學歷後,得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十規定【按:該點於93年12月22日修正後,合併於第五點,爰予刪除】,於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改敘薪級。至教師如違反『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自行前往進修
,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本於權責另予議處。」
 
據上,按「教師請假規則」規定核給公傷假之意旨,係為因公受傷教師休養或治療之需,教師於公傷假期間進修並取得學位,核與公傷假之意旨未符,應更改適當假別登記;又教師公傷假期間進修並取得學位,是否涉及違反「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自行前往進修,則依教育部86年6月7日函釋,本於權責酌處。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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