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P221719045
{{ $t('FEZ002') }} 人事主任|
依公保法第48條規定略以,103年1月14日修正施行之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規定,限私立學校被保險人適用之。其他被保險人俟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適用之退撫法律及本法修正通過後施行。此外,同法第51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銓敘部103年1月21日部退一字第1033808804號書函以,公保法修正草案業於103年1月1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其施行日期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目前暫訂103年7月1日施行),修正案刪除現行由政府補助已繳付保險費滿30年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及退休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參加上開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規定。準此,現已由政府補助公保(含退休人員保險)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被保險人,自施行之日起,即須自行負擔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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