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略以:
(一)查教師法第14條係明訂教師聘任後,如有該條所列之情事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如涉性平事件得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予以解聘。本條所為之規範旨在保障學生受教權益。復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係針對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成績考核所為之規定,又查成績考核區分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依上開辦法第6條規定:「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
(二)檢視上開規定係以行為人涉案之程度由學校審酌情節輕重,如認為已非「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所能處理,應由學校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次查教育部99年10月6日台人(二)字第0990158058號函,並已明示教師如涉有不當情事之處理程序,本案仍宜參酌上開規定辦理。
(三)、據上,有關教師涉有不當情事時,應由學校審酌行為人涉案之情節輕重,依前開規定辦理。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