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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港區舊莊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函轉教育部公告「教師法」第17條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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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人事主任|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8931號
茲修正教師法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江宜樺
教育部部長蔣偉寧
教師法修正第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公布

第十七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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