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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港區舊莊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本局所屬公立各級學校教師申請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應報局核辦者外,其餘均授權由學校自行核辦,詳附件。

{{ $t('FEZ001') }} P221719045

{{ $t('FEZ002') }} 人事主任|

 

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案件,除確有臨時緊急事由,無法預先提出申請者外,應於生效日30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俾預留作業時間供學校遴聘合適代理代課教師,如教師提出時間過於匆促,致學校作業不及,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學校得不予核准。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與留職停薪事由不符之情事;其違反者,服務之學校應廢止其留職停薪,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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