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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港區舊莊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轉知教育部釋示關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得否受邀擔任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收費營隊講座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不得擔任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收費營隊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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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人事主任|

 

查「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如下:(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1、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2、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3、依其他法規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4、國際
性學術或專業組織。(四)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或政府、學校持有其股份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五)新創生技新藥公司。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兼職,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為限。」。
 
茲以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屬營利事業,非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得兼職範圍,爰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不得擔任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收費營隊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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