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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港區舊莊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103年寒假體育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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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訓育組|

 壹、羽球營
一.目的:提供少年暑期正當娛樂活動,充實休閒生活,提昇健康體適能。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三.活動時間、地點:
班期 課程時間 課程地點 報名截止
A班 1/21.22.23.24 上午0900~1200 臺北體育館7樓 1/15
B班 1/21.22.23.24 下午1400~1700 臺北體育館7樓 1/15

四.課程內容:
(一)課程內容:正確握拍方法,正反拍擊球,基本動作講解及攻守技巧分組演練(需自備球拍)
(二)招收對象:國小3年級至國中3年級,每班30名,滿12人開班。

五.師資及工作人員:一班1-2名羽球教練。(學員為15名以內時僅安排一位教練,學員15名以上時安排兩位教練)。

六.報名費用:新臺幣1,500元(報名費用含代辦保險費)。

七.報名及繳費手續:
(一)進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育樂營線上報名系統』,連結網址:http://camp.tms.gov.tw/。
(二)報名前請於最新消息下載活動簡章,並加入會員(會員須為參加者本人,加入會員後,方可點選所欲報名課程)。
(三)點選「我要報名」完成報名手續(報名系統問題,請電洽環友科技公司詢問,電話:02-87922885)。
(四)網路報名手續完成後,請至台北富邦銀行各收款單位繳款,7-11、全家、萊爾富、OK等超商均可代收費用。※請於開課日1週前完成報名及繳費手續,超過繳費期限請勿繳費。
(五)ATM轉帳輸入金額為新臺幣1,500元。

八.注意事項:
(一)參加學員應衡量個人體能狀況,有不適合從事活動者,請勿報名參加。
(二)凡遇颱風、地震、豪雨等天災,如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或臺北市政府規定停課者,本局不另行通知,將另安排補課時間。
(三)凡持有本市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可免費參加本活動,惟以各項活動招收名額20%人數為上限。

九.退費規定:
(一)下列情形可辦理退費:
1.開課前因故無法參與課程者,須於開課前三日通知本局,需扣除代辦保險費及超商繳款手續費(保險費為新臺幣32元,超商繳款手續費為10元)。
2.於上課過程中受傷者。(將退還剩餘日數課程費用,惟需扣除代辦保險費新臺幣32元及超商繳款手續費為10元)。
3.因報名人數不足未能開班時。
(二)若學員參加之梯次於開課前三日內,因私人因素無法繼續上課或請假者,不得要求下梯次補課,亦不受理退費,報名前請確定是否依時段上課,再報名參加。
(三)辦理退費者,請備妥繳費收據、學員本人銀行(郵局)帳戶存摺影本,俾利辦理退費;若學員本人未開立帳戶,以家屬帳戶為退費帳戶者,請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以茲證明。相關證明資料可傳真至02-25786504,傳真後請務必來電確認。

十.洽詢電話: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全民運動科02-25702330分機6125 楊小姐

十一.保險規定:
(一)每人殘廢或死亡之保額為新臺幣300萬元,醫療保額為新臺幣20萬元(不含全民健保給付)。
(二)未滿15歲之被保險人,其死亡給付之規定依保險法第107條辦理。
※ 保險法第107條: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十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公布之。



貳、籃球營
一.目的:提供少年暑期正當娛樂活動,充實休閒生活,提昇健康體適能。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三.活動時間、地點:
班期 課程時間 課程地點 報名截止
A班 1/21.22.23.27.28上午0900~1200 臺北體育館1樓 1/15
B班 1/21.22.23.27.28下午1400~1700 臺北體育館1樓 1/15

四.課程內容:
(一)課程內容:投籃、傳球、運球、防守、上籃練習、運球跳投、正面接球向籃進攻、側面
接球轉向進攻
(二)招收對象:國小3年級至國中3年級,每班30名,滿12人開班。

五.師資及工作人員:一班1-2名籃球教練。(學員為15名以內時僅安排一位教練,學員15名以上時安排兩位教練)。

六.報名費用:新臺幣1,800元(報名費用含代辦保險費)。

七.報名及繳費手續:
(一)進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育樂營線上報名系統』,連結網址:http://camp.tms.gov.tw/。
(二)報名前請於最新消息下載活動簡章,並加入會員(會員須為參加者本人,加入會員後,方可點選所欲報名課程)。
(三)點選「我要報名」完成報名手續(報名系統問題,請電洽環友科技公司詢問,電話:02-87922885)。
(四)網路報名手續完成後,請至台北富邦銀行各收款單位繳款,7-11、全家、萊爾富、OK等超商均可代收費用。※請於開課日1週前完成報名及繳費手續,超過繳費期限請勿繳費。
(五)ATM轉帳輸入金額為新臺幣1,800元。

八.注意事項:
(一)參加學員應衡量個人體能狀況,有不適合從事活動者,請勿報名參加。
(二)凡遇颱風、地震、豪雨等天災,如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或臺北市政府規定停課者,本局不另行通知,將另安排補課時間。
(三)凡持有本市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可免費參加本活動,惟以各項活動招收名額20%人數為上限。

九.退費規定:
(一)下列情形可辦理退費:
1.開課前因故無法參與課程者,須於開課前三日通知本局,需扣除代辦保險費及超商繳款手續費(保險費為新臺幣40元,超商繳款手續費10元)。
2.於上課過程中受傷者。(將退還剩餘日數課程費用,惟需扣除代辦保險費新臺幣40元及超商繳款手續費10元)。
3.因報名人數不足未能開班時。
(二)若學員參加之梯次於開課前三日內,因私人因素無法繼續上課或請假者,不得要求下梯次補課,亦不受理退費,報名前請確定是否依時段上課,再報名參加。
(三)辦理退費者,請備妥繳費收據、學員本人銀行(郵局)帳戶存摺影本,俾利辦理退費;若學員本人未開立帳戶,以家屬帳戶為退費帳戶者,請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以茲證明。相關證明資料可傳真至02-25786504,傳真後請務必來電確認。

十.洽詢電話: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全民運動科02-25702330分機6125 楊小姐

十一.保險規定:
(一)每人殘廢或死亡之保額為新臺幣300萬元,醫療保額為新臺幣20萬元(不含全民健保給付)。
(二)未滿15歲之被保險人,其死亡給付之規定依保險法第107條辦理。
※ 保險法第107條: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十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公布之。


叁、少年街舞營

一.目的:提供少年暑期正當娛樂活動,充實休閒生活,提昇肢體協調及節奏掌控。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三.活動時間、地點:
班期 課程時間 課程地點 報名截止
A班 1/21.22.23.24.27.28
共6堂 下午1400~1700 臺北體育館7樓大廳 1/15

四.課程內容:
(一)課程內容:街舞基礎認識、old school、breaking、locking等。
(二)招收對象:國小3年級至國中3年級,每班18人,12名開班。

五.師資及工作人員:具專業證照之專業教練(一班安排一個教練)。

六.報名費用:新臺幣1,800元(報名費用含代辦保險費)。

七.報名及繳費手續:
(一)進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育樂營線上報名系統』,連結網址:http://camp.tms.gov.tw/。
(二)報名前請於最新消息下載活動簡章,並加入會員(會員須為參加者本人,加入會員後,方可點選所欲報名課程)。
(三)點選「我要報名」完成報名手續(報名系統問題,請電洽環友科技公司詢問,電話:02-87922885)。
(四)網路報名手續完成後,請至台北富邦銀行各收款單位繳款,7-11、全家、萊爾富、OK等超商均可代收費用。※請於開課日1週前完成報名及繳費手續,超過繳費期限請勿繳費。
(五)ATM轉帳輸入金額街舞營為新臺幣1,800元。

八.注意事項:
(一)須遵守教練指導及安全守則之規範並建議穿著寬鬆運動服及運動鞋,且請攜帶水壺或飲水器具。
(二)參加學員應衡量個人體能狀況,有不適合從事活動者,請勿報名參加。
(三)凡遇颱風、地震、豪雨等天災,如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或臺北市政府規定停課者,本局不另行通知,將另安排補課時間。
(四)凡持有本市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可免費參加本活動,惟以各項活動招收名額20%人數為上限,並依提供證明文件決定先後順序。

九.退費規定:
(一)下列情形可辦理退費:
1.開課前因故無法參與課程者,須於開課前三日通知本局,需扣除代辦保險費及超商繳款手續費(保險費為新臺幣48元,超商繳費手續費為新臺幣10元)。
2.於上課過程中受傷者。(將退還剩餘日數課程費用,惟需扣除代辦保險費新臺幣48元,超商繳費手續費為新臺幣10元)。
3.因報名人數不足未能開班時。
(二)若學員參加之梯次於開課前三日內,因私人因素無法繼續上課或請假者,不得要求下梯次補課,亦不受理退費,報名前請確定是否依時段上課,再報名參加。
(三)辦理退費者,請備妥繳費收據、學員本人銀行(郵局)帳戶存摺影本,俾利辦理退費;若學員本人未開立帳戶,以家屬帳戶為退費帳戶者,請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以茲證明。相關證明資料可傳真至02-25786504,傳真後請務必來電確認。

十.洽詢電話: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全民運動科02-25702330分機6125 楊小姐

十一.保險規定:
(一)每人殘廢或死亡之保額為新臺幣300萬元,醫療保額為新臺幣20萬元(不含全民健保給付)。
(二)未滿15歲之被保險人,其死亡給付之規定依保險法第107條辦理。
※ 保險法第107條: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十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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