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P221719045
{{ $t('FEZ002') }} 人事主任|
一、行政院修正「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如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
二、依臺北市政府102年1月4日府授政三字第10115144500號函轉行政院101年12月28日院臺法揆字第1010075595 號函辦理。
三、本次修正重點(具體作為)略述如下:
(一)各項具體作為辦理機關「法務部政風司」修正為「法務部廉政署」。
(二)加強肅貪防貪部分:
1、新增對於涉貪案件,確立「主動發掘、明快處置、配合偵辦、對外說明」之處理原則,儘速檢討追究有無
行政違失及主管監督不周責任,並發布新聞對外說明,快速回應民意(肅貪7)。
2、新增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廉政會報,每2個月召開會議1次,由首長親自主持會議,督導
及檢討廉政工作推動情形(防貪1)。
3、新增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逐筆建檔,每月循級陳報至所隸屬之中央二級機關政風機構彙整轉法務部廉政
署參考(防貪6)。
(三)提升效能透明部分:新增研擬推動行政透明措施,檢視相關作業流程,建立獎勵機制(如行政透明獎),積極
推動行政透明化,鼓勵民眾共同監督政府施政作為。
(四)落實公務倫理部分:新增宣導公務員「不願貪、不必貪、不敢貪、不能貪」觀念,加強廉政法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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