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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港區舊莊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再次修正102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及申請書一案,詳附件

{{ $t('FEZ001') }} P221719045

{{ $t('FEZ002') }} 人事主任|

 

苗栗縣政府102年3月29日所送修正之作業要點第6點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略以:「與配偶設籍地未同一縣(市),...」,與101年同要點規定:「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縣(市),...」文義容有疑義;為
避免滋生疑義,影響教師申請介聘權益,爰本(102)年度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第6點第1項第1款第2目前段規定再次修正恢復為:「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縣(市),...」之規定,前次此節修正並予註銷。
 
修正後作業要點、申請表置於本局人事室第2股表單(http://www.doe.taipei.gov.tw/lp.asp?ctNode=33519&CtUnit=19270&BaseDSD=56&mp=104001)供瀏覽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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