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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港區舊莊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校園菸害防制工作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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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生教組|

 

一、研究發現青少年吸食少量菸品就會成癮,即使僅抽1-2支已可能出現成癮症狀,菸品通常是青少年第一次使用的成癮物質,因此,菸品往往是青少年的「入門毒品」,學校應重視及預防。
二、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違者應依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三、為維護青少年健康,免於菸害,菸害防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違者,依同法第28條規定,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滿18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行為人未滿18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另同法第1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違者,依同法第29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為吸菸、飲酒、嚼檳榔等行為,任何人均不得供應上述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又該法第91條第1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供應上述物質予兒童及少年,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學校衛生法第24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之物質。

五、有關菸害防制檢舉專線:
(一)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菸害防制檢舉專線表,如附件。
(二)菸害防制專線0800-531531,服務項目為菸害防制法一般法令諮詢及民眾申訴,服務時間為每星期5天,每天9小時(上午9時至下午6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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