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G120024969
{{ $t('FEZ002') }} 生教組|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使用本市12個運動中心及其周邊設施民眾之健康權益,營造無菸環境,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
3款規定,預定公告臺北市12個運動中心所屬1樓戶外區域,自103年7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反規定於上
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臺北市政
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www.health.gov.tw)衛生局公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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