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P221719045
{{ $t('FEZ002') }} 人事主任|
主旨:有關律定本府各機關審議獎懲案件原則、獎懲比例參考值及控管措施一案。
說明:
一、依本府101年11月6日第1705次市政會議 市長指示「為達賞罰分明成效,請各機關落實獎懲比例,以激勵工作士氣」辦理。
二、為期各機關均能覈實辦理獎懲,落實信賞必罰,有效避免敘獎寬濫,爰特律定本府各機關審議公務人員獎懲案件原則、獎懲額度參考值及控管措施如下:
(一)審議公務人員獎懲案件原則:
1、敘獎案件部分:
(1)各機關辦理本職業務與例行性、經常性及依例辦理之工作,原則不予敘獎,除非有特殊民Z或執行成效較往年進步者才得予辦理敘獎。
(2)中央機關或府內外機關團體等建議獎勵案件,如屬本職業務與例行性、經常性及依例辦理之工作,原則不予敘獎,但有特殊績效者,須從嚴審核。
(3)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期間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因渠等除領有工作費外亦有補休,是類人員敘獎額度宜另案規範。
(4)各機關簽辦活動時,應先檢附活動企劃書,敘明欲達成之具體活動效益,如預期參加人數、成果等,及活動是否與去年度有所不同之處等;活動結束後若欲簽報敘獎,則應覈實檢討主、協辦機關及督導、主辦人員出力程度等;活動如未達成預定效益者,亦應檢討並追究行政責任,以符合信賞必罰之原則。
(5)各機關依業務性質,自行訂定執行績效或業務相關之獎懲規定,須加會研考人員表示意見,如綜簽報府核議,須加會本府研考會表示意見;另各機關應自行檢視敘獎規定是否僅訂敘獎,未相對律定懲處;或未律訂最高獎(懲)度及人數;或獎多懲少;或敘獎過於寬濫(如例行性業務、本職業務等);或有律定首長、核稿、督導人員獎度過高,未符合獎由下起原則之情事。
2、懲處案件部分:
(1)本府各局處如涉有案件相互推諉,未進一步積極處理,一經研考會提出檢討並奉 市長裁示限期研提書面檢討報告者,應追究行政責任議處。
(2)對於媒體報導本府負面消息,影響本府形象經查證屬實,且未能依限發布新聞稿即時澄清者,或於市政會議中經 市長指示該機關須提出檢討議處者,除非有特殊理由,否則應即時檢討相關失職人員之行政責任並予議處。
(3)對於具體事證確鑿及社會矚目之重大違紀案件,相關權責機關應於24小時內召開考績委員會議處。
(4)各機關檢討責任與懲處,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以申誡、記過、記大過等方式行之為原則;若以口頭警告、書面告誡或列入年終考績參考等方式處理,需敘明理由專案報府核辦。
(二)獎懲額度參考值:
1、敘獎部分:依本府一般人員近5年每人每年平均敘獎額度嘉獎2.16次及機關職員預算員額數,作為各機關一般人員102年度以後敘獎總額度(按:機關職員預算員額100人,則年度內可敘獎總獎度為嘉獎216次),各機關如年度內有特殊專案敘獎需高於上開敘獎額度,則應專案報府核議。
2、懲處部分:本府一般人員近5年每人每年平均懲處額度為申誡0.0097次。年度內均無懲處紀錄之機關,則於年終研商本府各機關考列甲等比例名額分配會議時,配合工務局、主計處、研考會及秘書處(媒體事務組)提供各機關施政計畫項目及進度、公文處理成效、預算及工程執行情形、市政會議 市長裁指示事項、市政輿情反應等各項指標資料,檢視該機關是否列有上開各項指標疏失或進度落後而未懲處情形,如有則應相對減列該機關年終考績甲等比例,並由該機關提出檢討說明。
(三)控管措施:
1、本府人事處自102年起,每3個月統計各一級機關(含所屬)及區公所公務人員獎懲數據(包含主管、非主
管及各官等人員獎懲次數、額度及比例),並分析各機關有無落實獎由下起、懲自上先原則,以及目前敘獎額度佔全年度總額度比例,併同本府記一大孕H上人員名冊簽陳 市長核鴃A如有未依上開原則覈實辦理獎懲情形,則請機關提出檢討說明。
2、各一級機關(含所屬)及區公所每年度控管獎懲情形,如有未依前述原則覈實辦理獎懲或有執行不力情形,且經要求檢討後仍未改善者,則相對減列該機關年終考績甲等人數比例。
3、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人事主管應會同研考人員於102年1月底前清查機關自行訂定之獎懲規定,依上開原則重新律定合理之獎懲額度後報府核備,所屬二級機關應報一級機關核備。
三、另本府警察人員陞遷及調任,須與全國其他縣市進行評比;消防人員之遷調,須參加內政部消防署統調,此二類人員請警察局及消防局依綜覈名實原則辦理獎懲;教育局各級學校教育人員部分,請教育局參照本府做法進行獎勵額度控管;各機關聘僱人員、職工及駐衛警之獎勵額度,併請各機關進行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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