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學位、學分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五、(二)規定:「進修學位,須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每學年度以不超過編制內現有教師數百分之五為限。」
次查本局94年4月11日北市教職字第09431772400號函略以,教師進修人數應將該學年度具有進修學位事實之留職停薪教師及申請公假進修學位教師合併計算,不超過編制內現有教師數百分之五為限。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2年4月21日公訓字第09200029992號書函解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稱「當年度選送及自行申請進修總人數以不超過各機關(構)學校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係以每年度分別計算,與本要點進修學位每學年度以不超過編制內現有教師數百分之五為限用語有別。
基於教師與公務人員工作性質相異,教學工作須顧及學生受教權益,爰本要點揭櫫進修學位須以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為原則。綜上,教師申請進修學位人數計算方式,請依本局94年4月11日北市教職字第09431772400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