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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港區舊莊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有關公務員因公務禮儀受贈貴重財物之處理方式

{{ $t('FEZ001') }} P221719045

{{ $t('FEZ002') }} 人事主任|

 

依市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第5點但書第1款規定,公務員於偶發且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收受與其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基於公務禮儀所贈財物。倘因受贈財物價值不菲,認為不宜收受,而欲轉捐贈機關時,其程序除應參照「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15點規定填明財產價格外,並應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29
條第3項規定,「各機關受贈財產,應先報經市政府核准後為之,並評估價值,列帳管理」。若該財物屬文物、古蹟等價值估列困難者,則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8條第2項規定,由市府文化局認定價值並出具證明。
 
有關公務禮儀受贈貴重物品,本規範已有原則性規定,為使各機關就公務禮儀活動保有適切彈性,各機關可按機關屬性及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視個案情況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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